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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城东棚户区不作为!百姓建房被称公有!

  • 天山童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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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3665
  • 回复:1
  • 发表于:2017/7/13 10:59:09
  • 来自: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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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鄱阳老街拆迁是一件喜事,关于原来的波阳县禽蛋仓库,家人在交纳土地出让金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后,将禽蛋仓库改建成五层的店面房,后因资金短缺没有完成全部工程,建好一楼的三间店面房后空缺至今,却被称为公有!
    本人余长生,现年55岁。为原禽蛋仓库营业部法人(鄱阳镇沿河路东281号),我本人在1993年、1994年通过土地使用权受让并办理和缴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建房规划费,土管费、土地申报费。等相关手续并在此宅基上(面积:538.26平方)建起了三间店面的房屋,由于在市场经济改革后的1995年7月我为了不变更企业住所的情况下,将禽蛋营业部变更为波阳县商业食品综合贸易公司,仍由我担任法人,经营性质为个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由此我将波阳县商业食品综合贸易公司营业经营部设在我自建的三间店面内。由于我建房当年办理的位于鄱阳镇沿河路281号房产证已经遗失,故我以波阳县商业食品综合贸易公司的名义,向鄱阳县房管局申请补发房产证,然而鄱阳县房管局于2010年11月30日为“食品综合贸易公司”办理了编号为:鄱房权证鄱阳镇字第20101005号及鄱房权证鄱阳镇字第2101006号房产证,2012年12月24日鄱阳县人民政府为“食品综合贸易公司”办理了编号为鄱国用(2012)第00551号《土地使用权证》。
 综上所述:该房屋实为我本人出资所建,尽管我以鄱阳县商业食品综合贸易公司的名义补办了原已遗失的该房屋的房产证,但改变不了该房屋座落在鄱阳镇沿河路281号的地标和属我出资受让土地建房的事实,可是2017年5月鄱阳镇环东湖(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对我所建房征收,而鄱阳镇环东湖(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和鄱阳县商业总公司,无视该房屋是我出资所建,该宅基土地使用权是我出资受让的事实,且以该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是“鄱阳县商业食品贸易公司”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为由,而不与我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这已严重侵害了属我财产的合法权益,更何况鄱阳镇沿河路281号房屋是我出资所建,而且合法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这是不争的事实,也是众所周知!望有关部门帮帮我!
  
  • 微雨绵绵
  • 发表于:2017/7/13 15:28:44
  • 来自:江西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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