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降低烟花爆竹燃放带来的大气和噪声污染,有效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引发的安全事故,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时间:自2018年2月13日起。
二、范围:县城中心城区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倡导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营造安全、文明、健康的节日氛围。全县居民要以主人翁的姿态,自觉遵守禁燃放规定,共同维护好城市的宜居环境和良好形象。
四、全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反本公告禁止性规定的,纪检(监察)、组织、人社等相关部门将予以追责。
五、公安、消防、安监、供销、市场监管、工信、环保、城管、宣传、民政、教育、商务、房管、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和工青妇组织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规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在媒体公开曝光。
六、对违反本公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举报电话:县城管局(12319),县公安局(110),县环保局(12369)。
特此公告。
鄱阳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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