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鄱阳头条讯徐永胜报道 2018年11月30日,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来、张某华、张某海、张某枝等七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经查,2018年10月17日至10月23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来、张某华、张某海、张某枝等人因反对政府建垃圾焚烧发电厂,购买横幅、状衣等物品,先后组织数百名村民五次到公路两旁拉横幅、喊口号,造成公路被堵;分别到乡政府、县政府门口喊口号、“讨说法”予以示威,后在未获得批准情况下,在县城中心道路上非法游行,导致交通瘫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六条之规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