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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老师擅离职守课堂秩序混乱,学生眼睛被戳构成伤残谁赔(图)

  • 鄱湖亮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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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9/5/5 21: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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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陈某泉在庭审时提供了共8组证据,充分证明陈某泉眼伤系董某芳造成、某私立学校未尽管理责任且事发后处置不当的事实…


陈某泉与董某芳同是某私立学校八年级(2)班的学生,班主任姓雷。2018年9月24日(中秋节)下午第二节课,雷老师安排学生自习,自己则离开了教室。同班的一位男同学因事与陈某泉调换座位,陈某泉同意了。换了座位后,董某芳先是用圆规扎陈某泉的手,被陈某泉骂了以后,董某芳就用圆规直接扎向陈某泉脸部,陈某泉眼睛当时被剌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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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天,陈某泉将眼睛被董某芳剌伤的事情告诉雷老师,雷老师当时并未引起重视,直到第四天伤情进一步恶化,雷老师才在董某芳家长的陪同下将陈某泉送到鄱阳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鄱阳县人民医院的医师说陈某泉眼睛伤情严重需转省级医院治疗,于是,陈某泉在陈某泉奶奶的陪护下到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办了入院手续。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2日出院止,陈某泉在该院住院6天,花医疗费10889元,支付其他费用451元;出院后,在家门口接受私人诊所门诊治疗花医疗费527元,其中董某芳家长仅支付了9100元,而学校未付一分钱。

陈某泉出院后,按医师要求每周去一附院复查一次,前后共去了12次,承租的是一部私人小车,每趟280元包来回,共花交通费3360元;2018年9月初入学时,陈某泉交了学费4200元,9月24日就被董某芳剌伤眼睛,因无法学习休学至今。

2019年1月10日,经鄱阳饶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泉构成10级伤残,需护理期、营养期各40天。陈某泉属农村户口,且属在校学生,未成年。陈某泉监护人认为,董某芳虽然未成年,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陈某泉作为学生,向学校缴纳了学费,已与学校建立了合同关系,学校有义务为陈某泉提供安全保障义务,且自习课间,雷老师擅自离岗,存在失职行为,故董某芳和学校应对陈某泉人身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某泉因与二被告协商未果,一纸诉状将二被告诉至鄱阳县人民法院古县渡法庭,恳请法庭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陈某泉各项损失共计5468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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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于2019年2月21日开庭。由于庭审中,学校聘请的律师向法庭申请追加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得到法庭准允,故审判长决定中止审理,择日再审。

4月30日,该案第二次开庭。我作为陈某泉代理人,与董某芳及学校聘请的代理人同台博弈,保险公司因疏忽大意忘记开庭日期未派代理人到庭。庭上,董某芳代理人对扎伤陈某泉的眼睛极力推卸责任,说是董某芳将圆规握在手上,是陈某泉自己转头不小心碰到圆规的,且事发时,董某芳就提出带陈某泉去看医生,是陈某泉自己拒绝,过了二天发现陈某泉眼伤因感染而变严重,董某芳家长已为陈某泉垫付了9000多元医疗费。且陈某泉从南昌一附院治疗终结后回校读书期间,在一次看同学打篮球时被篮球砸到眼睛,故陈某泉因眼伤构成十级伤残与董某芳无关。

学校代理人则辩称,一、陈某泉与学校的法律关系是依据《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规定而产生的教育法律关系,而不是民事上的监护关系或委托监护关系,因此法院应基于学校和学生关系的属性,客观公正地看待学校责任,切勿只要学生一出了事就怪罪于学校,让学校承担责任;二、本案中,学校在陈某泉受伤害事故中,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到人身伤害的,学校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即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陈某泉要求学校承担责任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和证据依据;三、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析,陈某泉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学校在陈某泉受伤过程中存在过错,学校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四、即使法院认定学校存在过错,因学校在保险公司缴纳了校方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校方有过错的赔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请求过高,请法院依法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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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该案案情比较复杂,为全面、准确地表述我方观点,我对案情及各方观点逐一进行梳理后,当庭发表了以下辩论意见。

一、董某芳误伤陈某泉眼睛事实成立、不可推卸

①董某芳在第1次未完成的庭审中,已承认手持圆规扎伤陈某泉眼睛的事实;②董某芳代理人在第2次庭审中承认陈某泉眼睛被扎伤时,董某芳曾提出带陈某泉去看医生,遭到了陈某泉拒绝;③事发后第3天,由于陈某泉眼睛伤情严重,在校方要求下,董某芳的父母自愿陪同陈某泉赴南昌大学一附院进行治疗,自愿垫付了陈某泉医疗费9100元;④陈某泉与被告共同的雷老师出具了一份书面证明和通话录音,直接指证陈某泉眼睛受伤系董某芳造成。从以上种种事实来看,陈某泉眼睛系董某芳上自习课期间误伤的事实不容置疑,董某芳难以推卸。

二、学校未尽管理责任,且事发后未引起高度重视、处置措施不当,过错十分明显

2018年9月24日下午第2节课是自习课,作为老师雷某某却擅离职守、未坚守岗位,导致课堂纪律松懈、秩序混乱,是陈某泉眼睛被董某芳误伤的主因之一;事发第2天,雷老师发现陈某泉的眼睛被同学误伤后处置不当,未及时通知陈某泉家长,未亲自携带陈某泉到专科医院进行治疗,而是指派与陈某泉一样未成年的同学,陪同陈某泉去一家私人诊所做简单的治疗,导致陈某泉眼伤感染没有得到及时控制、伤情扩大,是本案发生的另一主因。

三、雷老师作为某私立学校的工作人员,其出具的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雷老师系学校的聘用老师,也是陈某泉和董某芳的班主任和事发那节课的带课老师。作为案件责任人和案情亲历者,雷老师出具的书面证明和录音中的如实陈述具有相当高的可信度。雷老师作为学校的工作人员能挺身而出,出具对学校不利的书证和作对学校不利的如实陈述,已实属不易,怎能苛求他出庭作证?另,学校代理律师质疑录音的合法性,我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陈某泉母亲与雷老师的通话录音系分隔两地通过手机通话录制而成,未侵犯雷老师的合法权益和隐私,故录音证据合法有效,法庭应予采信。

四、篮球打到陈某泉脸部,对陈某泉眼睛没有构成实质性的伤害

陈某泉从南昌大学一附院治疗终结后,在校园一次活动中被篮球打到脸部,陈某泉父母为谨慎起见,当日就带陈某泉去一附院检查。经一附院医生检查,比陈某泉头部还大的篮球对陈某泉的眼睛未造成实质性的伤害,陈某泉没有住院就返回家中。过了几天再到一附院进行复查,陈某泉受伤的眼睛的视力还略高于被篮球砸到之前。由此可见,篮球砸到陈某泉的脸部对陈某泉的眼睛没有造成实质性的伤害,且陈某泉构成10级伤残是基于陈某泉的伤眼遗留了一小块挡住视线的疤痕,而该疤痕系董某芳持圆规扎伤后造成,与篮球无关。

综上,陈某泉在庭审时提供了共8组证据,充分证明陈某泉眼伤系董某芳造成、某私立学校未尽管理责任且事发后处置不当的事实。陈某泉事发时作为未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寄宿生,在学校上课期间,被董某芳扎伤眼睛,留下永远难以抹去的疤痕,两被告过错十分明显,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某泉提出的各项诉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庭予以支持。

该案待合议庭合议后进行判决。

作者/喻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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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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