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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转贴]准院士包N奶怎么成了只违反道德

  • 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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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1/7/21 10:21:35
  • 来自: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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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科学家段振豪的妻子在网上发帖,称段长期与数名女性保持婚外男女关系,并且有一私生女。段振豪回应,称自己是出于同情心而捐精:“2004年,他们夫妻看到我,可能认为我比较有文化,就请我帮忙给他们捐精。”……


对于该院士把包二奶说成捐精一事,由于不少网友写了我就不再赘术,我要强调的是有几个网友认为“不管你是包二奶,还是有私生子,只要双方你情我愿,往大里说这是个人私德的范畴,往小里说,就是家庭纠纷而已。即便是追究责任,也是自己老婆或者对方丈夫操心就够了,跟其他人关系其实不大”,并且贴中院士认为“她(院士妻子)这么一闹,我今年的院士肯定选不上了,几年都怕选不了”,这位网友还说“从目前可以肯定的事实来看,理论上说跟段振豪教授的院士资格可报无虞”,也就是说排除贴中称院士“滥用科研经费”,他认为院士包N奶都属道德问题、个人私事、家庭纠纷,不影响院士的前途和升迁。那我们就来看看到底是不是如此?


首先《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有忠实义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第3条第3款、第4条对夫妻双方所负的忠实义务做了规定。忠实义务主要是指保守贞操的义务、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不为婚外性行为。其具体有:不重婚;不与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非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般包括通奸与姘居;不从事性交易等。从这一点看该院士包二奶是不是违反婚姻法?属不属违法行为?

其次《公务员法》第一章   则: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良好的品行;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第五章  核:第三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七章 职务升降: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第九章  戒: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综上所述,院士如果包二奶成立,那么他既违反了《婚姻法》,也违反了《公务员法》,也就是说作为国家公务人员,你违反了道德,就是违反了《公务员法》,不但说不能升迁,更有可能被免职或辞退!试问一个不违反法律的人就可为所欲为了吗?康熙说过:国家用人,当以德为本,才艺为末,因为丧失了良知的才智比没有才智更糟。


我发觉我们不少国人都有这样一种观念:违反道德就没事,违反法律就有事!这正是缺乏道德和肤浅的表现,论语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意思就是用政令来治理百姓,用刑法来整顿他们,老百姓只求能免于犯罪受惩罚,却没有廉耻之心;用道德引导百姓,用礼制去同化他们,百姓不仅会有羞耻之心,而且有归服之心。法律之所以有些地方用道德约束人,并不是它们罪轻,不值得处罚,而是为了达到“归服之心”,说穿了法律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产物!老子同时还说最好的国家是无为而治,其次是教化治国,再次是律法治国,最次的是愚民政策治国。无为而治(以德治国)是社会高度文明、人民素质极高的一个理想社会,但屹今为止,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能够达到!更不是废除法律和刑法才能达到的!它是通过培养国民有高度的信仰、崇高的价值观等实现的,也就是说社会只有达到这个境界的时候,法律就是个摆设,一些刑法,例如死刑就可废除,否则如道德约束不了人,那么就需要用法律来制裁,也就是老子说的律法治国!而我们的国人却天天叫嚣着废除刑法,未免有点可笑?
走自己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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