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鄱阳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叶志刚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梅其波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胡小平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陈献平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查明,被告人叶志刚与被告人梅其波商量到黄某家中要几千元钱,梅其波同意并打电话给被告人胡小平,胡小平亦表示同意。此后叶志刚与梅其波遂着手准备作案工具、寻找作案机会。数月后,三被告人约在芝山公园碰头,胡小平又打电话叫了被告人陈献平同去。商量好作案方案后,随后四人步行至被害人黄某家,待黄家人入睡后,戴着分发的头罩和手套,撬开地下室的窗户进入屋内。四人各持凶器在三楼房间内将被害人高某平、李某燕、李某玲和高某芳控制住,用透明胶绑住她们的手脚。四人共抢得现金10500元及其他物品。作案后四被告人原路逃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叶志刚到鄱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陈献平因系听力二级残疾,未参与商量作案方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志刚、梅其波、胡小平、陈献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蒙面持凶器进入他人住宅,以暴力威胁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具有加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叶志刚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叶志刚提起犯意、被告人梅其波积极响应并邀集其他同案人,二人并着手准备犯罪工具、寻找作案机会、商量作案方案,在实施过程中行为积极,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组织、参加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小平、陈献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梅其波、胡小平在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郭全和 董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