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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天天315:解析消费者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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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5/6/29 16: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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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自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新《消法》至今已经一年多了,在新《消法》的保护下更好地净化了市场环境,保障了消费者权益。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10起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维权案例,大部分是适用新《消法》判决的。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了人民法院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关情况,民一庭庭长杨临萍通报了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据了解,大部分是适用新《消法》判决的,对所选案例考虑到了区域分布,案例类型也涉及到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

10个案例的情况:1.殷崇义诉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刘新诉陕西立新药房买卖合同纠纷案。3.王辛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4.李晓东诉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网购合同纠纷案。5.杨波诉巴彦淖尔市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分公司、付迎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6.范建武诉广东省文物总店买卖合同纠纷案。7.于奥泳诉毕丽萍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8.王某诉北京伊露游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9.吴军梅诉浙江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10.王毅诉天津中进沛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在这10个典型案例中,分别涉及消费者购买食品、保健品、汽车、家电安装、预付卡消费、网络购物等纠纷。这些案例呈现出哪些消费者维权诉讼的新特点?能给更多消费者带来什么消费警示?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朱巍、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胡钢做出解读。

胡钢:这次最高法院出台的10个指导性案例,最大的作用之一是指导全国法院系统来用一把尺子来裁决案件,历史原因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审的或者不同判的情况,而这种指导性案例在司法系统特别是法院系统指导意义非常大,所以广大律师也是努力在学习。消费者有了预期,如果碰到相应纠纷可能获得的法律救济是什么。而对于经营者也会有一个预判,如果违反法律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要付出什么的代价。而且相关判决也显示,退一赔三及未来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在我们司法试验中将越来越多的适用,对于广大经营者也是一个重要警醒。

10大案例简析:

一、

网络购物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据了解,2014年,我国网购交易额达12.3万亿元。消费者在享受网购廉价快捷的同时也深受假冒伪劣商品多的困扰。在这次公布的10个案例中,有3个是有关网络购物的。

在王辛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中,消费者王辛在小米公司提前打出的“米粉节”49元定时抢购特卖广告中买到了实际价格为69元的商品。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杨临萍表示,销售者网上销售商品有价格欺诈行为、诱使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即使该商品质量合格,消费者也有权请求销售者“退一赔三”和保底赔偿。

胡钢:这个案子个人觉得意义非常大,这是现在网络销售普遍存在的一种情况,特别极端的案例就是网络销售者、经营者因为错误标价,如正常价格是1千块钱,它标了2块钱,很多消费者会去买。以往的案件判决不太一样,很多情况对消费者并不完全有利。

就本案而言,一审法院认为所谓价格的错标并不构成欺诈,而二审法院认为这已经构成欺诈。而最高院指导案例里把这个认为是一种民事欺诈的话,根据消保法退一赔三的概念,最低500元保底,虽然所谓涉案货品只有几十块钱,但是最后二审法院也是认为应构成欺诈,赔偿500元,这个意义非常大。 

朱巍:高价商品因错误标价变廉价的,情况跟这个案件不一样。这种情况可能要区别情况来看,有的时候购买者不是消费者,是同业的竞争者,明知标错价,而大量购买,这种情况不应该适用消法。

二、

在李晓东诉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中,消费者李晓东在淘宝网上购买了该公司“特价与原价”相等的白酒,于是向北京市价格举报中心举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消费者因酒仙公司未履行协议而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电商作为销售者利用他人网络销售货物过程中有欺诈行为,交易后与消费者达成赔偿协议而不履行的,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者依照协议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特价和原价价格是一样的,根本没有什么所谓特价。

朱巍:有两方面意思,第一个意思是特价和原价一样,肯定虚假宣传。第二点,消费者一旦发现自己权利被侵害了,和商家之间达成一个协议,这个协议不履行,法院在判决的过程中,完全支持这个协议的。表面看没有问题的,但是有个深层次原因,很多职业打假人在发现假货之后,并不是首先要求假一罚十,而要求跟商家搞一个所谓契约,据我所知很多的契约之中,有明显的勒索的成份,比如假一罚十,可能罚的只有几百块钱,如果职业打假人说我把这个曝光,你的赔偿远远不止此数,所以要求赔偿超过10倍,甚至到了百倍。

胡钢:现在一方面存在消费者维权过程中,相关信息不对称,还有法律知识的欠缺,所造成消费者极端弱势地位,消保法才要赋予消费者的很多的权利,并且进行倾斜性的保护。另一方面,现实中也存在部分的消费者甚至是所谓职业打假人过度的维权,提出了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以外的诉讼请求和要求,如果不能达成的话,就要如何如何。这样在司法实践中,相关的案例,裁判的阶段并不完全一样,这个原因首先是相关案情并不相同。在展现到法庭上,各方都认可的,而且法官从内心也能够完全采信的这些内容,可能并不完全一样。所以总体来说,还要强调一点,消费者应当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指的是按照法律所赋予的途径和诚信不能乱用,合法权益就是法律所赋予你的权利,超出的部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如果双方同意,比如经营者额外给予消费者法律之外额外的赔偿和补偿,法律并不禁止,如果双方另行达到了合同,就是一个消费以外的行为,适用普通合同法的行为,你违约,那么就按照你合同约定的内容追究相应的违约的责任。

三、

杨波诉巴彦淖尔市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分公司、付迎春(网络卖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涉及到消费者、商家和快递公司在内的多方参与主体及多重法律关系。消费者杨波从付迎春处网购的一台价值15123元的电脑在配送过程中被他人冒领,于是将速递公司和卖家一同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消费者网购的货物在交付过程中被他人冒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与送货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朱巍:这个案例是一个特别明显的信号,速递有风险,一旦出了问题之后,还要商家来赔,如果我是商家的法律顾问的话,通过这个案例给商家提一个醒。在消费者在网购的邮购的东西的时候,可以把速递的选择权交给消费者,由消费者指定然后货到付款,由消费者和速递公司达到协议,这样商家就可以规避这个责任。但是在这个案子之中,速递公司是商家找的,当然出了问题之后,速递公司和消费者之间没有任何合同,按照合同相对性的关系,只能由委托方和商家和速递方之间的合约关系,只能让它来承担责任,它和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关系,因为是个三方关系,只能由商家承担责任,通过这个案件,以后网站再销售东西是不是可以把速递的选择权交给消费者自己。 

胡钢:这个案例公布以后,我跟相关的协会研讨的时候,就认为这个案例对于快递行业是绝对的重大利好。一下子卸了很大的责任。对于快递公司选择权这一项,长期以来在网络销售、网络购物过程中,被网络经营者所忽视、所漠视,商家消费满多少元免快递费,消费者也并没有特意的去想选择哪个快递公司。而如果未来法院具体判例能够指导,不仅能够解决这个特定的案件,而且能够影响类似案件,更为我们整个制度性建设方面消费者长期以来被漠视的某些权利保障起来、彰显出来,善莫大焉。

四、

车商卖“召回车”,被判商业欺诈。2013年9月28日,王毅向天津中进沛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欧蓝德JE3A2693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价款249800元。中进汽车公司为王毅代缴车辆购置税22700元、车船税225元、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保险费1100元、机动车辆综合险保险费10752元,共计34777元,收取上牌费900元。2013年10月15日,中进汽车公司向王毅交付车辆。2014年2月7日,中进汽车公司通知王毅该车辆应当被召回。而2013年6月4日,三菱汽车销售(中国)有限公司发布召回部分进口欧蓝德汽车公告,召回时间为2013年6月5日至2014年6月4日,召回车辆范围包括王毅所购车辆。缺陷情况系供应商制造原因,导致电动动力转向控制组件的监视内部微机电源的元件出现故障。可能出现电源监视线路错误启动等后果,存在安全隐患。维修措施为更换电动动力转向控制组件。王毅于是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退还汽车,中进汽车公司返还购车款285477元,三倍赔偿购车款7494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生产者已经通过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向公众告知了部分进口欧蓝德汽车存在产品缺陷应当召回的事实及需要召回的范围,因此诉争车辆属于应被召回车辆一事属于已向公众告知的事项,不存在隐瞒的情形。另外,根据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诉争车辆的缺陷可以通过更换改进工艺的电动动力转向控制组件的方式予以消除,而且事后中进汽车公司主动告知王毅诉争车辆尚未消除缺陷,需更换组件,所以中进汽车公司对此不存在隐瞒的故意。因此,中进汽车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判决驳回王毅的诉讼请求。王毅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中进汽车公司作为经营者,对车辆是否属于被召回的范围应当知道,其抗辩对涉案车辆召回不知情的理由不能成立。中进汽车公司隐瞒车辆瑕疵而销售,构成商业欺诈。本案车辆销售行为发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前,所以中进汽车公司应当承担“退一赔一”的法律责任。该院二审判决:撤销本案一审判决,王毅向中进汽车公司退车,中进汽车公司退还王毅购车款249800元,加倍赔偿王毅249800元,并赔偿王毅车辆购置税等共计35677元。

朱巍:这个案件是一个典型的召回欺诈案件,销售商明知自己的车已经被召回了,但是仍然在销售。抗辩的条件是什么呢?他说消费者应当知道,其实这个案子二审的判决就告诉我们,不管消费者知道不知道,你也不能卖召回的车辆,尤其是你这个主观性是很大的。但是我看到这个案件是发生了新消法适用之前,所以这只是退一赔一,这个惩罚力度太小了,我们在这里边更应该学学美国这样的,因为明知道是召回的车辆,你还在销售,美国有过这样的案件,美国有这样的案件,它的这个赔偿可远远不是乘以二,当时我记得是美国很大的汽车公司,它发现自己的车需要召回的时候,它为了一些利益着想,它觉得即便死一个人才赔几百万美元,但是全部召回肯定要赔1亿多美元,所以它没有召回。最后真的发生事故了,把一个9岁的男孩烧死在车里了,最后法院在判决的时候,突破了传统上限,认为你不是担心要少花这1亿美元嘛,你不认为一个人命只值几百万美元最多嘛,所以就处罚了它1亿几千万美元,让它得不偿失。 

胡钢:消费者不应该成为某一个领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专家,没有这项义务。现在最高院指导案例说明,类似于汽车这种价格比较贵重的具有生产又具有消费的多重属性的商品,同样受到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除非经营者提供关键有利的证明说我们的买家消费者不是为了个人生活消费,既然商家已经把明知要召回的商品卖给案件的原告,相关的行政部门,监管机构是否进行了相应的调查,这个汽车生产商是否还有其他的类似的行为。如果有类似的行为,是否应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按照我们的产品质量法等等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它进行一揽子的解决,而不仅仅是一个个案对我们消费者的赔偿,因为如果出现了问题,相应的追究经营者责任,可能是刑事责任,可能是行政责任,有可能也是包括民事责任,三种责任都应当一体化的考虑。

五、

销售者依照约定安装其销售的空调机,安装过程中因其不慎发生安全隐患,造成消费者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基本案情是这样的:2008年4月30日,吴军梅向浙江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购买大金牌空调机一台,总价款8051元。苏宁公司向吴军梅出具安装单,并依约于2008年5月11日派人到吴军梅家中安装空调机。2013年8月,吴军梅家中客厅及相邻房间的地板、墙面被水侵蚀。经大金空调售后人员检查确认,空调机排水管通过的墙洞处没有封堵,老鼠咬断墙洞处排水管漏水所致。吴军梅对受损地板、墙面及相关区域进行了维修,维修费用未获赔偿。吴军梅于是向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苏宁公司赔偿其损失14104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裁判结果:受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军梅与苏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空调机是一种安装规范要求较高的制冷设备,苏宁公司作为销售者,不仅应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机器设备,也应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安装服务。吴军梅购买的空调机不论实际是由生产厂家安装还是由销售者安装,都不能排除销售者作为合同相对方负有的确保空调正常使用,不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苏宁公司未尽到合理谨慎注意义务,未能确保空调排水管通过的墙洞封堵,以致老鼠能够进入墙洞咬断排水管,造成漏水,引起屋内墙面、地面受损。其未妥善履行合同义务与受损结果有因果关系,对吴军梅因此遭受的损失负有责任。吴军梅作为消费者,要求苏宁公司赔偿修复地板、墙面产生的费用,该院予以支持。吴军梅主张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依据,该院不予支持。该院判决苏宁公司赔偿吴军梅实际修复费用12175元。苏宁公司未上诉。

朱巍:这里最值得一提的是精神损害赔偿,误工费没有支持和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支持是两回事,误工费没有支持,一定是消费者没有拿出误工证据,但是精神损害赔偿是另外一回事,因为这个案子更多是违约责任,因为你做好相关的封堵工作,没有完善好我买卖合同中后续的责任,不是一个侵权责任,如果是一个侵权责任,或者侵害了人身的其他权利,这个时候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胡钢:这个案件的案由是定为买卖合同纠纷,就是一般的合同纠纷,如果一方的当事人提出所谓的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法官不会支持,而且从诉因上有一些问题,考虑在民事案件中,你慎重选择要打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这里面有一个提前侵权考虑判断的问题。消费这种纠纷绝大部分使用合同纠纷来处理,但是造成损害远远和你相关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匹配,可能打侵权纠纷是更为的贴切。

朱巍:假如说这个商家的人,维修的人来了,对消费者进行人格侮辱了,那么侵权基础就变了,不再是侵权责任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变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那一条,这样就可以附带精神损害赔偿了。

六、

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属于明知食品不安全而销售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

胡钢:新食品安全法是有这么个规定,如果是经营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话,消费者有两种选择,第一种选择是你食品价款的10倍,就是退款以后1退1赔10,第二种如果是因为食用了这种过期变质的食品,发生了医疗等等各种的费用,消费者还可以请求损失三倍的赔偿,这两项加起来如果是任何选择一种都可以,还有第三条也很重要,就是说如果是这种损失或者要求不足1千元的,按1千元算,所以这种法律制度的设计就是让我们的食品安全得到法律强有力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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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hurunhuang
  • 发表于:2015/6/30 8: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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