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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3.15专题]揭秘鄱阳十大典型案件……

  • 蜗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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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6/3/10 8:22:46
  • 来自: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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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到来,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看那些发生在鄱阳的典型案件。希望大家能从中学习经验,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1)购买商品不满意,消费者可当场要求退货

2015年3月12日,刘先生在一商店选购一套内衣,价格80元。拿到货后,刘先生担心内衣不合身,当场要求退货,结果服务员以“已交款”为由拒绝退货。

在经鄱阳消协调查取证,确认刘先生反映情况属实后,经调解,经营者同意退回购货款80元。

相关知识:

本案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当场提出要求退款,这一行为符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付款后感到不满意当场提出退货的,经营者应当退还全部价款,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的退货规定,也就是新消法赋予消费者的反悔权。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合法。据此,经营者应当无理由为消费者退回全部货款。

   总结:从本案反映出普遍的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没有认真仔细地咨询、了解清楚商品信息和认真思考是否确需购买商品。从而在购买后才发现不是自己需要的商品。

在此,小编提请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特别是要购买大宗商品时要提前做好功课,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2)以“次”充好,无条件更换

2015年2月22日,黄先生在某装修材料店购买一品牌木工板21张,货款3200元,8月25日,货送到家时,黄先生却发现送来的木工板不是原先品牌,而且两者产品差价、品质都很大。黄先生要求换货,但遭到拒绝。

后结消协调查后,黄先生所反应情况基本属实。在消协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由经营者及时为黄先生更换所需产品,并当面赔礼道歉。

相关知识:

《消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权利。

   依据《消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二款“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三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及第二十条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经营者在与消费者约定需要的货后,由于自身原因失误发错了货,消费者提出要求更换,应按原约定无理由为消费者重新发过货。不应当拒绝,强行交易。

总结:装修品多属于大众耐用消费品,消费者要慎选品牌,尽量在大型正规公司选购高品质保证产品,但一定要索取商品的发票等相关信息内容,以免假冒伪劣家居建材趁势而入。

 



(3)产品质量出问题,商家负退货责任

2015年1月6日,张女士在县城某店内购买了一辆某品牌三轮摩托车,价格8600元。使用不到7天即出现(气门盖)气门锁夹破裂,整车明显抖动严重等质量问题。张女士随即找到店家要求退货,遭拒绝,但同意进行免费维修。

在鄱阳消协介入调查后,张女士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经调解,经营者同意退回购车款8600元。

 



相关知识:按照《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购买者办理退货,(一)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车辆出现附件2所列性能故障时,购买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购买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购买者退货,并按购车发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总结: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商家提供的发票非常重要,这是消费者最有力的证据。

 



(4)商家偷梁换柱,消费者获赔偿11200元

胡女士因车辆事故,将车放在鄱阳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维修,当时提出要求更换新的二块原装车门,商家也将维修价格列出,基中换车门价格2800元两块。半个月后,胡女士将车开回家后发现车门不是新的,在询问下,维修店承认只是将车门修好,重新喷了漆,确实未为胡女士更换新车门。胡女士觉得受了欺骗,要求经营者赔偿30000元。经营者不同意此条件,只答应最多只赔偿5000元。

在鄱阳消协的介入下,该维修店做法是典型地使用偷梁换柱手法,用重新维修、喷过漆的原车门,想蒙混过关,赚取更多利润,此行为存在故意欺骗消费者行为。最终,赔偿了胡女士8400元,并退还换车门款2800元。

相关知识:按《消法》第二十条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的商品。《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三倍。”

总结:按照相关规定,维修店不仅应当退回胡女士的2800元换车门款,另再三倍赔偿即8400给消费者。所以说,了解法律,很重要!

 



(5)问题电脑,商家无理拒换,消协介入挽回损失

2015年6月18日,雷先生在某电脑店内购买一台价值3200元电脑,回到家后使用不到3天便经常死机不能正常运转,后找商家交求换机遭拒绝,在消协的介入调查后,双方达成协议,由商家为雷先生免费更换一台性能更高的电脑。并成功挽回损失。

相关知识:《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自售出七日内,微型计算机、外设商品出现本规定中所列性能故障时,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经营者应承担换货责任。

总结:首先,要选择正规的商场、经销商购买这类产品。一般的大型商场问题不大,只需要保留好购物发票等材料即可。其次,索要购物发票,或者其他票据。

 



(6)虚假夸大宣传,商家不履行承诺

2015年5月16日,史先生在某电动车专卖店购买了一辆价格2600元电瓶车,当时,商家承诺电瓶车充满电可行驶60公里,如有问题可更换。

后史先生在使用过程中,车动车充满电只能行驶30公里。于是找商家要求更换一部,遭拒绝。在消协的帮助下,双方达成协议,由商家免费题更换新车,挽回经济损失2400元。

相关知识:《消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因此本案经营者应承担为消费者免费换货的责任。

总结:当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应该选择合适自己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中,选择请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是其中方式之一。

(7)提供错误商品信息,经营者担责赔偿损失

    2015年,杨先生和彭先生两人在谢家滩镇某村承包近310亩农田种植水稻,7月23日,两人在某农资经营部胡某店内赊购480斤水稻杂交种子用于种植农田共计83亩。因该种子审定种植范围为双季早稻种子,而经营者根据鄱阳县总代理商徐经理提供的宣传资料说明该种子用于双季晚稻种植,并提供了作双季晚稻直播技术要点资料。消费者通过种植后发现稻谷结实不足40%,多次与经营者胡某联系,要求到现场查看解决,胡某一直未到现场查看,总代理徐经理去过一次,并拔了几颗禾苗带到鄱阳县城检验,但一直未有结果。稻子收割前,消费者又打了胡某夫妻二人的电话,要求作出解决,胡某夫妻二人还是没有来。鄱阳县总代理商徐经理叫二位申诉人收割。因天气和时间的关系,没办法,只好全部收割,收割后是大大减产。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于2016年元月14日来本会投诉,要求胡某赔偿经济损失伍万元。

本会接到此投诉后,开展调查工作。找到经营者胡某,对此事提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同时,也叫了鄱阳县总代理商徐经理来对此事进行调查。二位经营者就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表示认可,只是损失赔偿意见不一致。

经消协主持调解,双方最后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由被诉人农资经营部经营者胡某赔偿消费者杨先生和彭先生二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元整。二位消费者各自所得的经济损失划分计算分配方法由其二人自己商量决定。

相关知识:依据《消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及第二十条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本案中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错误的信息商品给消费者,使消费者因此而造成损失,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三包”期内,商家拒为消费者换货,消协介入挽回损失

    2015年6月16日万先生在某手机店内购一部手机,价格1965元。使用二个月后出现手机经常出现自动断机、关机的现象。该店内修理二次后仍然出现同一问题。万先生于是要求换一部手机,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消费者只发好来消协请求解决。

消协依据《消法》有关规定受理此案,并同时开展高调查工作。通过调查了解,消费者反映的问题情况属实。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经营者免费为消费者更换一部同品牌同型号手机。此案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965元。

相关知识: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非正常关机,经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的修理者提供的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主机”之规定,消费者提出的更换电话主机是合理诉求,销售者应当无条件为消费者更换主机。

(9)快递企业损坏物品担责赔偿

   蔡女士九月份在网上购一沙发,收到货后发现商品小一号。经与网店交涉,同意退货。于是消费者找一快递公司把沙发发至对方。但网店收到的沙发可能由于快递物流人员工作中把沙发摔坏了,对方拒绝受理。消费者只好找快递公司要求赔偿。经过交涉,快递公司同意赔偿300元。但时间过了二个月,快递公司总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兑现。无奈消费者只好找消协维权。

       消协人员通过调查,证实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属实。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经营者负责修好沙发给消费者正常使用,并当场赔偿300元给消费者。

相关知识: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邮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及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之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           经营者违约  消费者获赔

       涂先生于2014年4月27日在一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一套商品房,价格189370元。合同约定经营者应于2015年2月18日前交付商品房给消费者使用。但至2015年10月28日还未交房。按约定经营者应赔偿8000余元给消费者。但经营者一直久拖不处理。无奈之下,消费者只好来鄱阳消协请求帮助解决。

          鄱阳消协依据《消法》和《合同法》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查、调解工作。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经营者免收水电安装费1300元、免收6年物业管理费2400元,并补偿1300元给消费者,几项合计5000元。此案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000元。

      相关知识:本案中消费者依照双方订立的购房合同,在经营者超过约定交房时间六个月后向其提出要求赔偿符合《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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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得一人心,白首不相离!
  
  • guest6104464
  • 发表于:2016/3/10 17:50:24
  • 来自:江西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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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度通达
  • 发表于:2016/11/18 21:19:49
  • 来自:江西
  1. 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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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mile1978
  • 发表于:2016/11/18 21:46:29
  • 来自:江西
  1.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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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扎
哈哈哈哈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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