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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党校学历被强逐是“法制”还是“人祸”

  • Sping_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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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6/9/11 16:4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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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说过,司法部阻止党校学员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基本逻辑是:国家司法考试比较特殊,先是信口雌黄、无中生有的所谓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高等院校”是专指“国民教育序列”的。然后再以“国家教育部作为国民教育的主管部门,认定党校文凭不属于国民教育序列”,得出所谓“党校学历不被国家承认”的结论(注意:这里强调的是不是司法部不承认,而是教育部的原因),故党校学历不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接下来,我根据相关事实,看看在有关党校文凭是否符合国家司法考试的条件的“博弈”中,主管部门如何机关算尽,既将党校文凭踢出国家司法考试的范围,又利用其解释话语权,不惜“自欺欺人”、“指鹿为马”,无中生有制造并转移矛盾的。

首先,我们看看考试施行伊始时,司法部针对中央党校有关质疑党校文凭不符合报考条件询问函的复函原文(根据司法部有关公告,这两个复函目前仍是有效文件)。

【复函一: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党校函授毕业学历人员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问题的函

(2003年7月30日 司办函〔2003〕第151号)

中共中央党校办公厅:

关于党校函授毕业学历人员可否报名参加今年国家司法考试问题,我部一直高度关注。

在依法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的过程中,司法部对于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的学历条件是依据法律规定的法官、检察官任职和律师执业的学历条件确定的。在2002年举行的首次国家司法考试中,司法部根据国家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党校函授毕业学历不属于国民教育系列”的意见,确定的考试报名学历未包括党校函授毕业学历。

在今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政策制定过程中,为解决党校函授毕业学历人员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问题,我部曾多次与你校沟通联系,希望能与教育部共同就此问题研究妥善解决的办法。目前,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已近尾声,有关“党校函授毕业学历不属于国民教育系列”的意见没有作出正式调整、修正。鉴此,关于国家司法考试中党校函授毕业学历的认可问题,目前仍只能继续按去年的规定和做法办理。

  特此函告。】

对此,不知道各位看完后是什么感觉。而我的感觉是该复函有关内容纯粹是“自相矛盾,无中生有”!孰是孰非有必要弄清以下问题。

第一,报名的学历资格条件确定的依据到底是什么?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中的“高等院校”学历是指国民教育序列的教育学历吗?

经查证,司法考试施行之初,司法部就牵头制定并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其中关于学历的要求是: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这与后来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有关 “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表述意思上是一致的!这其中必须需要明确的是,条件中没有关于“高等院校本科学历是指国民教育系列”的专门说明或意向!既然如此,那该函中所谓 “根据教育部[党校函授毕业学历不属于国民教育系列] 的意见”算不算是无中生有呢?其次,既然司法部作为司法考试的主管部门,那只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条件即可,但复函中不仅无中生有的指出所谓“国民教育序列”,而且特别强调“国家教育部关于对党校文凭不予承认”的莫名相关意见!这算不算是与“依法治国”相违背?有没有故意制造矛盾并试图转嫁矛盾之嫌呢?

第二,该函中所谓“在今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政策制定过程中,为解决党校函授毕业学历人员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问题,我部曾多次与你校沟通联系,希望能与教育部共同就此问题研究妥善解决的办法……”的说法值得推敲。尤其是后面划线那句,存在两点疑问。一是司法部到底是想说让中央党校去找教育部研究办法呢?还是司法部想主动协调各方研究呢?二是既然是依法依规办事,那么,先不说报考学历条件与是否必须是国民教育序列无关是非常明确的了,退一步讲,若非得讨论党校文凭是不是国民教育序列,这应当有国家法律或规定来界定,所谓“有关党校函授毕业学历不属于国民教育系列的意见没有作出正式调整、修正”的说法从何而来?岂是司法部所说的可以由部门间协商就能更改的?请问如何调整修正?如果不是别有用心从中作梗又推卸责任,很难想象国家部级正式公文中竟然出现如此自相矛盾、含糊其辞、虚伪霸道、不讲原则的言语表述!为什么?

【复函二:

(2004年6月16日 司办函〔2004〕110号)

中共中央党校办公厅:

你校《关于解决中央党校函授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学员参加司法考试问题的函》收悉。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中央党校函授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学员可否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是2002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确立并实施以来,司法部一直高度重视的问题。其间曾多次研究,并征求各方面意见,也曾就此问题与你校进行过多次沟通,建议你校能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取得一致。

二、国家司法考试是2001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官法》、《检察官法》确定并建立的、旨在选拔优秀人才担任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执业律师的一项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体系中的基础性制度之一。国家司法考试的报考条件是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所规定的任职条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三家反复研究确定的,并已写入法律授权三家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均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必须具备的学历条件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知识”.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四项据此规定:报考人员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这表明国家司法考试与一般行业、系统组织的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确有不同。

三、鉴于国家对于教育或学历文凭的管理解释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司法行政部门对国家司法考试报考人员的学历认定只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现行规定。因此,司法行政部门在认定学历文凭过程中,就学历证书的效力问题专函教育部。教育部就此问题复函我部(教学司〔2001〕37号)称,按高等教育法规定和现行制度,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批准的具有实施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院校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对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并完成学业的毕业生颁发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国家予以保护和承认。不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学校不能颁发学历证书。超出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其他学历,均不属于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据此,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没有新的政策意见前, 国家司法考试只能暂不许可中央党校函授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学历人员报考。

  专此。】

这是司法部继2003年针对中央党校疑问的复函后,2004年又一次对相关问题的回复(解释说明)。内容可以说是比以前更加详细具体,但其自相矛盾的本质与第一次复函大同小异,只是更加凸显。

第一,司法部作为考试的主管部门,既然高度重视党校学历是否符合条件的问题,那依法研究、依规办事即可,何须强调曾征求各方面意见?这里所谓的“意见”是不是仅指国家教育部的意见?如此的话何谈“多方”?还有, “意见”能代替法律法规吗?司法部所谓“建议你校能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取得一致”的说辞其实质是对党校文凭所下的与“法治”格格不入的逐客令?还是无中生有只是为试图转移矛盾的说辞呢?我看二者应皆有之!

第二,司法部在第二部分中不厌其烦的反复论述内容,只不过是有关司法考试的学历条件即可。并没有看出司法考试与其他资格考试有何特殊性。得出的所谓“这表明国家司法考试与一般行业、系统组织的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确有不同”这一结论,不仅莫名其妙不知其真实用意,而且未免太过于牵强附会!

第三,需要提醒的是,最后一部分是该函的核心,也是一切相关问题产生的核心,需要大家用心解读才行。注意以下几点:

1、 司法部关于“鉴于国家对于教育或学历文凭的管理解释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司法行政部门对国家司法考试报考人员的学历认定只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现行规定”。的论述,根本上就是在转移主题,曲解法律。比如,所谓“鉴于国家对于教育或学历文凭的管理解释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根本就是错误的,是对国家教育政策和法规的曲解。事实是,根据国家的相关法令和党的有关决议规章条例(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中国的教育分为“国民教育”和“非国民教育”两大序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只是负责“国民教育”序列的教育实施管理。而像“军队教育”、党校教育”的实施管理和解释,各自由中央军委和中央党校负责。所以其所谓“司法行政部门对国家司法考试报考人员的学历认定只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现行规定”的结论和观点,完全是先入为主式的误导!

2、关于“司法行政部门在认定学历文凭过程中,就学历证书的效力问题专函教育部……”的表述中,不明白司法部所谓“学历证书的效力”是指什么?教育部是否有权对党校学历证书的效力问题作出结论呢?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0号,下称“10号文件”),党校学历“待遇参照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共中央1995年9月6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第18条规定,“党校学历是干部在党校学绩的一种标志。党校主体班次的学员,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取得党校学历,并作为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授予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即使是2008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颁布的《条例》中,这一规定被表述为“党校学历是干部在校学绩的标志。党校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这个表述与前相比有所简化,但并没有否定中共“10号文件”及“试行条例”的有关党校学历“待遇参照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规定”的内容。
  3、从该函中引述的有关教育部就有关问题对司法部的复函内容来看,与党校学历是否符合司法考试报名条件的中心根本就是风马牛不相及!教育部所有表述,都是指其依法实施并管理的有关国民教育序列的相关事项的说明,而与非国民教育序列的党校学历没有丝毫关系。我们不知道国家司法部为何要去函并引用这些不相关单位的意见?而且教育部的这个“复函意见”从始至终出来没有涉及到党校教育,其所谓“超出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其他学历,均不属于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的结论也无可厚非,因为高等教育法根本上就是一个有关国民教育的法规,其仅仅可以说明军队、党校教育不在教育部管理职能范围之内,其无权认定而已。

为证明这一点,我们找到教育部明确关于党校学历相关内容的一些文件,可能会更加有利于说明问题。如:

例一:1995年7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学历的复函》指出,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不作为报考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升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的学历依据。这个复函中,教育部仅仅只是说明“党校学历不是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因而不能作为国民教育序列专升本的学历依据”而已。这是客观事实,但并没有就其应该依据中央决定享受国民教育有关待遇作出否定回答。事实上他也知道自己没有哪个权利!登录查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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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二:国家教育部在198849发布的目前仍有效的行政法规《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中,第三十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编制序列的干部学校,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党校,其设置办法,按国家其它有关规定执行”。通过这个规定,可以证明国家教育部认为,党校是区别于国民教育系列但在规格上等同于高等学校的特殊教育机构,其不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内,“其设置办法,应该按国家其它有关规定执行”!而中央“10号文件”和“党校教育条例”等党的恰恰对有关决定和文件对相关内容做出了明确规范。
  
问题多多,还是长话短说吧。有充分的事实证明,该函最后司法部以教育部所谓超出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其他学历,均不属于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作为得出据此,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没有新的政策意见前, 国家司法考试只能暂不许可中央党校函授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学历人员报考。的结论是偷换概念,无中生有!
  
根据对以上二函内容的简要分析,是否可以得出如下判断:司法部作为国家的普法教育的司法行政部门,应该说对法律的理解不是其他一般部门可以比拟的。但是,在有关党校学历是否符合司法考试等问题上,我们看到的结果却与这种预计是完全相反的。首先,司法部所谓有关党校函授毕业学历不属于国民教育系列的说法是无中生有!这与其主持制定并被国家有关部门通过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不具有一致性!有理由相信司法部是借此将党校文凭踢出司法考试人为地制造了一个无法逾越的梗阻!同时,也为其转嫁矛盾做好了准备!其次,司法部口口声声依法依规办事,本应该知道党校教育不在教育部职权范围之内,为何偏偏要把将本应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来确定的司法考试报名学历条件,将本应按照国家司法考试施行办法中的有关明文规定,千方百计转换为 “需要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也就是让教育部去认定职责范围之外的党校学历真是莫名其妙!最后,国家司法部公然以身试法,自2009年以来,堂而皇之的将国家司法考试施行办法中关于高等院校的明文表述,悍然篡改为历年考试公告中所谓的高等学校
  
假如以上问题的分析或猜测是基本成立和真实存在的,那么请问司法部,你们这种做法算不算是偷换概念?算不算是制造并试图转嫁矛盾?算不算是公然曲解并篡改法律?算不算是借歪曲篡改法律来公然削弱和对抗党的领导呢?如是,则再试问你何德何能可以作为国家司法考试的主管部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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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ping_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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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6/9/17 14: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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